(2014年)2011年 6 月 30 日,王某与乙公司为期 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

Freeti2019-12-17  16

问题 (2014年)2011年 6 月 30 日,王某与乙公司为期 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次日,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 2年(试用期除外),王某每月工资 2500 元;试用期 3 个月,每月工资 1800 元;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不经王某同意直接安排其加班,但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 30 小时;王某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年后,每年可休年假 3 天。2012年 2 月,甲公司提供培训费派王某参加了为期 1 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了 5年服务期及违约金。2012年 8 月 1 日,因甲公司一直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已知:王某与乙公司已约定过试用期,甲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600 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对甲公司与王某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B.双方约定的5年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该约定无效C.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D.王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有权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服务期内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

答案AC

解析( 1 )选项 AD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 )选项 B :服务期的期限可以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3 )选项 C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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