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雨公司股权变动案 雷雨公司为A市一家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出于

恬恬2019-12-17  16

问题 <P>雷雨公司股权变动案</P><P>雷雨公司为A市一家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将雷雨公司分立为雷雨A公司、雷雨B公司和雷雨C公司。其中,雷雨A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该市国资委是唯一股东;雷雨B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由雷雨公司的部分非国有股东投资入股;雷雨C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雷雨公司的部分非国有股东和部分职工投资入股。此外,经雷雨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分别与雷雨A公司、雷雨B公司及雷雨C公司签订股权置换协议,直接将原雷雨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转换为雷雨A公司、雷雨B公司及雷雨C公司的相应股权比例。</P><P>雷雨A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2人,均由该市国资委指派。 1年后,经报有关部分批准,雷雨B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共同设立了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D公司。其中,该美国公司以境外花旗银行贷款的50万美元出资,并且由新设立的D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双方协商,D公司的正、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代表担任,而正、副总经理均由美方代表担任。雷雨C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连续3年平均利润不足1%时,则公司解散。2009年年末,由于投资决策失误,公司内部现金流急剧减少,大量到期负债无法按时偿还,且在2009年年终审计时发现,公司已经连续3年平均利润不足1%。于是在2010年4月1日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要求抽回出资。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后,于2010年5月1 5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把各股东的股份先行退回,然后对公司财产进行了清理。此时,由于市场突然变动,雷雨C公司的产品变得非常紧俏。于是,清算组抓紧时机,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P><P>【问题】</P><P>1.如果雷雨公司股东李某对公司分立持有异议,应如何寻求救济?</P><P>2.雷雨A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P><P>3.雷雨A公司的经理张某欲与其弟合伙开办一个食品加工厂并任厂长,是否可以?为什么?</P><P>4.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以美国公司的出资未达到D公司注册资本的25%而不批准D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P><P>5.雷雨C公司的股东会能否决定解散公司?</P><P>6.雷雨C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成立清算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P><P>7.雷雨C公司的清算组先行退回股份的行为是否正确?假如因此造成了债权人赵某的30万元货款得不到偿还,赵某能否要求追究清算组的责任?</P><P>8.雷雨C公司的清算组是否有权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为什么?</P>

选项

答案

解析<P>1.李某可以要求雷雨公司收购其所持股份。如若双方达不成协议,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P><P>2.不符合。依《公司法》的规定,第一,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董事会,且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P><P>3.不可以。依《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同意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兼职禁止义务,且不论是否存在竞业关系。</P><P>4.不符合。因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没有对外商出资比例的特别规定。</P><P>5.股东会能够根据章程规定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以解散。本案中,公司连续3年平均利润不足1%,满足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因而可以解散。</P><P>6.不正确。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P><P>7.不正确。因此给债权人赵某造成的货款损失,清算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P>8.清算组无权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因为《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只能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而不能开展新的业务。</P><P>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股东是国家,其组织结构设置、公司运作管理等均是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主导,并且注重职工民主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于公司形式灵活多样,并不必然采取公司法人的组织形式,故其在组织结构等各方面规定更灵活。另外注意《公司法》规定的解散程序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关联之处及两程序的区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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