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的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在北京设有一个分支机构A,另在济南设有一个分支机构

shuhaiku2019-12-17  22

问题 位于北京的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在北京设有一个分支机构A,另在济南设有一个分支机构B。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实行以利润额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根据2019年第一季度的报表得到,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第一季度共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发生税前准许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和税金共计250万元。2018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有关资料如下:(单位:万元)问题:1.简要回答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2.简要回答并计算A分支机构2019年第一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假设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2019年2月在石家庄新设一个准备用于储存货物的仓库,同时新设一个分支机构C,则该仓库和C分支机构2019年是否参与分摊预缴税款,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居民企业在境内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税办法。2.该公司第一季度共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0-250)×25%=62.5(万元),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是0.35、0.35、0.30。所以A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0/5000)+0.35×(330/770)+0.30×(600/1300)=42.85%;所以A分支机构2019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2.5×50%×42.85%=13.39(万元)。3.2019年在石家庄新设的用于储存货物的仓库和新设的C分支机构不参与2019年该公司的分摊预缴税款。因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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