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在广东某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

恬恬2020-05-20  2

问题 甲、乙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在广东某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甲在一年内分两期向买方乙供应水泥600吨,约定第一期300吨水泥于4月20日在北京验货和收款,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期300吨水泥的供货具体时间没有明确,两期都是货到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第一批水泥的价格,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 )的市场价格履行。A、2011年3月10日广东B、2011年4月20日广东C、2011年3月10日北京D、2011年4月20日北京

选项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本题订立合同时为2011年3月10日,履行地为北京,而不是广东。参见教材P151。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c3qM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