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

admin2020-12-24  13

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选项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过失砸死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处由于甲、乙二人都有实行行为,对结果都有因果力,不必借助“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理原则就可以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中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甲、乙也可以分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故A项错误。 B项,对于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即成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联络。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显然是在乙杀人之后参与,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窝藏、包庇罪。乙犯罪后藏匿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 C项,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虽然甲也利用了职务之便,但是没有处分自己管理、主管、经手或者经营的公共财物,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乙成立保险诈骗罪,甲为其提供证明予以帮助的,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 D项,在一方犯罪行为结束后,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不能成立共犯。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的,乙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甲不成立乙犯罪的共犯,而是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乙犯罪后的逃避抓捕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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