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

Loveyou2020-05-20  21

问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C.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选项

答案CD

解析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被告应为复议机关。本案中,复议机关虽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但却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由殴打他人改变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条的规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AB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同时,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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