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池厂201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铅蓄电池,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43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电池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甲电池厂201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铅蓄电池,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43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电池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乙厂无同类铅蓄电池销售价格。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电池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万元,将其余的20%用于车间照明。(3)将自产的A牌电池90%以除销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45万元、6月28日收取全部货款,但由于购买方资金周转紧张,当月仅收到20万元货款。另将剩余的10%的A牌电池赠送给客户推广产品。
(其他相关资料:电池消费税税率为4%)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铅蓄电池应缴纳的消费税。
(3)业务(2)中加工收回用于车间照明的电池移送时应缴纳的消费税。
(4)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

解析(1)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3+5)÷(1-4%)×4%=2(万元)。 (2)委托加工的电池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70×4%-2×80%=1.20(万元)。 (3)委托加工收回自用于车间照明的电池不缴纳消费税。 (4)将自产电池赠送给客户,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消费税=45/90%×4%=2(万元)纳税人采取除销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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