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业税收优惠),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万元,提供软件...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业税收优惠),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万元,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取得不含税服务费35万元。
  (2)购进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及软件技术服务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税额3.9万元。
  (3)员工国内出差,报销时提供标有员工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2.18万元,民航发展基金0.12万元。
  (4)转让2010年度购入的一栋写字楼,取得含税收入8700万元,该企业无法提供写字票楼发票,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计税金额为2200万元。该企业转让写字楼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2019年5月实际缴纳增值税( )万元。

选项 A.318.94
B.446.11
C.341.34
D.340.93

答案A

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260×13%-4.08×260÷(260+35)=30.20(万元)   实际税负=30.20÷260×100%=11.62%>3%。   因此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实际应纳增值税=260×3%=7.8(万元)   5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60×3%+35×6%-[4.08-4.08×260÷(260+35)]+309.52=318.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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