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

天天题库2020-05-20  24

问题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选项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都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应当详细记录,所以C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因此,当即受理,当即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表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第138、141条是关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规定。据此,简易程序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B表述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据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D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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