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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
Loveyou
2019-12-17
32
问题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选项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中的开庭审理、申请再审的条件。《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该条第2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因此,本题中的电话方式送达如果没有经过孙华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华已经收到,则进行缺席判决就是违法的,B选项中的再审申请便是合法的,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故可以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题中的案件系追索医疗费用案件,法院裁定再审后可以不中止执行,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B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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