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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
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
Loveyou
2019-12-17
49
问题
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选项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虽然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但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同时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故中国法院有权管辖,A项错误。根据该条,此类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B项正确,C项错误。D项,对于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于可选择的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一定要与合同有实际联系,本题中可选择的法律并不仅限于中国法或俄罗斯法,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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