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务会计
医药卫生
金融经济
考公考编
外语考试
学历提升
职称考试
建筑工程
IT考试
其他
登录
财务会计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tikufree
2019-12-17
58
问题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答案
A
解析
【考点】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种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据此,选项C、D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dTWfKKKQ
相关试题推荐
各种国际贸易术语中,就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管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首部条款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关于合同当事人主体的相关信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管理要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关于计量的具体程序和具体内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关于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随机试题
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建筑功能要求的提高而影响到物业的使用,使后来的物业购买
在慢性盘状红斑狼疮的病理诊断中,正确的是 A.上皮增厚 B.棘细胞水肿 C
临床上鉴别浆膜腔积液性质,常检查下列哪种酶活性 A.AST B.ALT C
5G网络架构将引入全新的网络技术,()将成为5G网络的重要特征。
下列关于国家审计的表述,正确的是()。
申请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B利用“直除法”直接得到待比较分数的首位:
下列选项中属于邻接权的是( )。 A.出版者权 B.录制者权 C.广播电
60岁男性,左耳垂下无痛性肿物缓慢长大四年,局部有胀感。检查见肿块位于腮腺后下极,表面光滑,质中偏软,不可压缩,与皮肤无黏连。影像检查结果如图。最可能的诊...
乙胺丁醇的主要不良反应为A.末梢神经炎B.高尿酸血症C.过敏反应D.听力障碍E.球后视神经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