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家电制造,股份总数为10亿股

tikufree2019-12-17  21

问题 和平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家电制造,股份总数为10亿股,公司董事长赵某通过自己投资设立的华星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和平公司51%的股份。网商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钱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孙某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钱某任董事长。  2017年4月10日,赵某与钱某就和平公司收购网商公司一事达成初步意向。和平公司委托夏华证券公司对网商公司进行调研并设计收购方案。夏华证券公司调查发现:2014年至2016年,网商公司的年利润分别为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根据2016年度的审计资料,网商公司的资产总额为和平公司的1.5倍。  2017年5月10日,夏华证券公司提出旨在将网商公司资产置入和平公司的重组方案:和平公司向钱某和孙某分别发行股份9亿股和1亿股,换取二人所持的网商公司全部股权之后,和平公司将网商公司吸收合并。  该资产重组方案最终被董事会否决。经调整后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5月15日公告,6月开始实施。  李某是和平公司一名小股东,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赵某之妻涉嫌内幕交易。证监会调查发现:赵某之妻于5月11日将其个人股票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亏损80余万元;然后立刻全仓买入和平公司的股票。在听到李某举报的消息后,其于8月15日卖出全部和平公司的股票,亏损200万元。证监会调查后对赵某之妻予以处罚。  2018年3月,为进一步融资,董事会提出公开发行新股方案:公司发行新股1亿股,由甲证券公司包销。根据和平公司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股票包销合同,股票发行自核准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承销期限100天,甲证券公司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股份1000万股,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资产重组方案是否会导致和平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并说明理由。  (2)根据和平公司和网商公司的资产规模比例以及网商公司的盈利状况,资产重组方案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3)赵某妻子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4)和平公司新股发行的方案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方案会导致和平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和平公司采用发行股份换取网商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重组,发行后和平公司股份总数会扩张到20亿股,发行后华星控股持股比例下降为25.5%(5.1/20=25.5%),达不到控股地位,此时控制权会发生变更。(3分) 『2』资产重组方案不可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首发条件。  本题中,网商公司的资产总额为和平公司的1.5倍(超过100%),而和平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网商公司资产并导致控制权转移,实则为网商公司反向收购和平公司从而实现借壳上市,因此网商公司必须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而网商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年利润分别为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未满足“均为正数”的条件,因此方案不可行。(4分) 『3』赵某之妻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公司合并属于重大事件,同时也属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赵某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妻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本题中,2017年5月10日-5月15日是“内幕信息敏感期”,赵某之妻宁可亏损80万元也要在上市公司公告之前全仓买入其股票,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因此属于内幕交易行为。(3分) 『4』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仅由甲证券公司包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故不符合规定。(2分)  ②股票发行自核准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于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2分)  ③公司股票的承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而本题中,甲证券公司的包销期限为100天,故不符合规定。(2分)  ④甲证券公司预留股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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