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

恬恬2019-12-17  18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  )。

选项 A.先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答案B

解析【知识点】 不安抗辩权;B项,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债务的履行。本题中,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属于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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