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购销化工原料的合同,约定8月5日交货。8月1日,甲公司听说乙公

书海库2019-12-17  24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购销化工原料的合同,约定8月5日交货。8月1日,甲公司听说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于是决定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答复上述说法纯属谣传,拒绝提供担保,并要求甲公司如期履行合同。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因急需货物,无奈之下,向甲公司提供了银行出具的保证书。甲公司于8月10日办理了铁路托运手续。当日发货。8月11日,特大洪水袭来,载货列车脱轨,车上所载化工原料全部报废,后经证实乙公司并未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项 A: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B:货物灭失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C: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不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学理上认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四个,分别为:(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之给付义务;(2)须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3)须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4)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若当事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其债务的情形,那么其拒绝自己履行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陷入破产,甲公司只是道听途说因此不能成立不安抗辩权,故甲公司处于违约状态,即迟延履行其债务,因此C项正确而D项不正确。货物的灭失是由于甲公司迟延交付而造成的,而且货物还没有交付给乙公司,因此,该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故A项正确而B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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