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 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

admin2020-12-24  21

问题 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选项 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
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
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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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查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AB项,对于法人的国籍,《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可见,我国以法人的注册登记国为其国籍国,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对于法人的能力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中,该公司的登记地在新加坡,主营业地在香港,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故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即香港地区法,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即新加坡法,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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