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

Loveyou2019-12-17  17

问题 某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总报价分值40分,偏差率为-3%时得满分,在此基础上,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报价得分取小数点后1位数字。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百分率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评标基准价=投标最高限价×40%+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60%,投标报价应不高于最高限价7000万元,并不低于最低限价5000万元。 某投标人在阅读上述内容时,存在疑问并发现不妥之处,通过一系列途径要求招标人修改完善招标文件,未获解决。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提出诉讼。 事件二:投标前,该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编制程序,召开了投标策略讨论会,拟采取不平衡报价,分析其利弊。会上部分观点如下: 观点1:本工程基础工程结算时间早,其单价可以高报; 观点2:本工程支付条件苛刻,投标报价可高报; 观点3:边坡开挖工程量预计会增加,其单价适当高报; 观点4:启闭机房和桥头堡装饰装修工程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减少,可低报; 观点5:机电安装工程工期宽松,相应投标报价可低报。 事件三:招标文件合同部分关于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方面内容如下: ① 除价格调整因素外,总价子目的计量与支付以总价为基础,不得调整; ②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 ③ 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④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作为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⑤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 事件四:该水利工程枢纽项目包括两个单位工程A和B,计划工程量分别是4000万m3、6000万m3,单价均为10元/m3。合同约定:A和B实际工程量超过(减少)合同计划工程量10%时,调价系数为0.9(1.1)。 到工程完工时,A单位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3800万m3;B单位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5200万m3。 问题: 1. 根据事件一,指出投标报价有关规定中的疑问和不妥之处。 2. 事件一中,在提出诉讼之前,投标人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 事件二中,哪些观点符合不平衡报价适用条件?分析不平衡报价策略的利弊。 4. 事件二中,投标报价编制程序是什么? 5. 事件三中,指出并改正总价子目计量和支付内容中的的不妥之处。 6. 事件四中,计算承包人应得到的工程款。

选项

答案

解析1. 投标报价规定中的疑问和不妥之处有: ① 不应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② 参与计算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是否需通过初步评审,不明确; ③ 投标报价得分是否允许插值,不明确。 2. 投标人可依据下述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① 发送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函; ② 发送招标文件异议; ③ 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 (1)观点1、观点3和观点4符合不平衡报价适用条件。 (2)不平衡报价的利: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报价得分,又能在后期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不平衡报价的弊:投标人报低单价的项目,如工程量执行时增多将造成承包人损失; 不平衡报价过多或过于明显可能导致报价不合理,引起投标无效或不能中标。 4. 投标报价编制程序:研究招标文件→调査投标环境→制定施工方案→计算投标报价初步数据→确定投标策略→编制投标文件。 5. 总价子目的计量与支付内容中的不妥之处有: ① 除价格调整因素外,总价子目的计量与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妥; 改正:总价子目的计量与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改变。 ② 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不妥; 改正: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6. (1)A单位工程调价的临界点:4000×(1-10%)=3600万m3 A单位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3800万m3,故A全部按原价计算,工程款为3800×10=38000万元。 (2)B单位工程调价的临界点:6000×(1-10%)=5400万m3 B单位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5200万m3,故B全部按新价计算,工程款为5200×10×1.1=57200万元。 (3)故承包人应拿到的工程款38000+57200=95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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