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

昕玥2019-12-17  17

问题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答案C

解析【考点】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详解】《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结合本题,没有信息透露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决议违法,所以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香根餐饮有限公司仅业绩不佳,没有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因此,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题干转让分店属于转让主要财产,丙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C项正确。D选项错误,丙并没有不履行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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