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

shuhaiku2020-05-20  27

问题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选项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解析答案:(一)中华法文化中的天理是指人与社会共同遵守的一些行为规范,如习惯、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等。人情是指人之常情,人性、人的本能等。国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天理、人情、国法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完美的制度是天理、人情、国法的协调融合。(二)天理是人文精神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良性运行的保障。法律在社会调整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当与天理、人情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适用,但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结果往往又会让人觉得冷酷无情。因此在解决纠纷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天理、人情,并努力的使三者融合一致。(三)法律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具有终局性作用,但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必然无法实现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现实生活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受广大公众认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这说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判、处罚决定时能够正确适用法律,而且充分考虑了相关的案情、具体案件情况及人情等因素,使得作出的裁判、处罚决定不仅是符合法律的,而且达到了法律与天理、人情的完美融合,因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有的影响性裁判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的判断,则说明相关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裁判和处罚的时候,只注重了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天理、人情等相关因素,使得最终结果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有很大差距,没有充分实现法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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