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甲企业从农户购入高粱一批,支付高粱总价款42万元。委托乙白酒加工厂(一般纳税人)生产白酒35吨,乙加工厂收取加工费4.64万元(含税),代...

admin2020-12-24  26

问题 2018年7月,甲企业从农户购入高粱一批,支付高粱总价款42万元。委托乙白酒加工厂(一般纳税人)生产白酒35吨,乙加工厂收取加工费4.64万元(含税),代垫辅料1.16万元(含税)。乙加工厂无同类白酒销售价。当月甲公司收回全部白酒,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为36.96万元?
B、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为42万元?
C、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加工费为5万元?
D、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加工费为5.8万元?
E、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16.13万元?

答案BCE

解析选项A,购入高粱生产白酒,属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购进高粱时不计算抵扣进项税,直接按购买价计入农产品材料成本中。选项D,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但是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加工费=(4.64+1.16)/(1+16%)=5(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42+4.64/1.16+1.16/1.16+35×1000×0.5×2÷10000)÷(1-20%)=63.13(万元) 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63.13×20%+35×1000×0.5×2÷10000=16.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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