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来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

admin2020-12-24  25

问题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来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答案ABD

解析【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对外效力【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因此,A、B、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当合同相对人为善意时候,合同有效,C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efuQKKKQ
相关试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