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企业拟在西部某开发区建设1个生产基地项目,该建设项目实行的是公开招标。在招

恬恬2019-12-17  21

问题 某建筑企业拟在西部某开发区建设1个生产基地项目,该建设项目实行的是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事件1:招标方于2013年3月5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强调,由于时间比较紧张,要求各投标人在3月20日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即确定3月2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并于3月7日停止出售招标文件。一共有5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事件2: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18%以上一律为无效标。招标方请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了标底,并考虑到招标人的不同情况编制了两个不同标底:其一为招标方有垫资施工;其二为招标方无垫资施工。事件3:3月12日招标方面通知各投标人,原招标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15%。项目范围也进行调整,各投标人据调整后的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事件4: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用抵押方式进行投标担保,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价格的5%,且不得少于7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时间同投标有效期。事件5:按照3月20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3月18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出现意外情况,招标人3月22日才能收到投标文件。本地甲公司于3月19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达招标方。本地乙公司于3月17日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方后,3月19日又递送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没有对3月17日送达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说明。本地丙公司于3月16日送达投标文件后,考虑自身竞争实力,于3月19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事件6:开标会议由主管建设的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主持。开标会议上对退出竞标的本地丙公司未宣布其单位名称。本次参加投标的单位仅有4个。在开标后宣读各单位报价与标底时发现4个单位投标报价都高于标底25%以上,投标人对标底的合理性当场提出异议。与此同时,招标方代表宣布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此次招标作废,请投标人等待通知(若某投标人退出竞标,其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后退还)。3天后招标方决定4月1日重新招标,招标方调整标底,原投标文件有效。5月15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地区无中标单位,外地某公司由于投标报价最低所以确定为中标人。事件7:5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中规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与此同时,招标方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开工前30日内退还。中标的外地公司提出投标保证金不需归还,当作履约担保使用。事件8: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中标工程项目中的3/5工程量分包给未中标本地甲公司。本地甲公司又将其转包给外地的农民施工单位。问题:1.说明重新招标的法律法规。2.说明上述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选项

答案

解析1.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法定情况包括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1)《招标投标法》规定重新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重新招标的情形:①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③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相关部门规章也对不同类别项目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2.上述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1)事件1中,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售之日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事件2中,编制两个标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事件3中,改变招标工程范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15个工作日前通知招标人。(4)事件5中,3月22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本地甲公司文件只有负责该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而无公司法人签字,为无效文件。本地乙公司报送的降价补充文件未对前后两个文件的有效性加以说明,为无效文件。(5)事件6中,招标开标会应由招标方主持。开标会上应宣读退出竞标的本地丙公司名称,而不宣读其报价。招标方宣布招标作废符合招标作废的条件,是允许的。(6)事件7中,应于5月16日,也就是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而不是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该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7)事件8中,中标人的分包做法及后续的转包行为是错误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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