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

tikufree2019-12-17  45

问题 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选项 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C.抽逃出资罪D.无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罪。 AB项,在公司法上,申请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来源没有限制,不要求必须是自有资本,即使是借款也可以成为注册资本,因此,甲用借款出资,没有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甲的出资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出资,也不构成虚假出资罪。故AB项错误。CD项,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后来果真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这一行为属于正常的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因为A公司虽然借款给B公司50万元,但A公司享有50万元的债权,公司的资产并未损失。此外,甲是向乙个人借款50万元,不是向乙所在的B公司借款,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是不能混同的,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而不是借给乙本人,这一借款行为无法产生归还乙的债务这一法律效果。因此,不能根据上述行为得出甲、乙事先就存在抽逃出资的共谋。对于公司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罪。基于上述分析,甲无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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