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

恬恬2019-12-17  21

问题 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C: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D: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答案AD

解析【考点】商标权使用许可及侵权认定【详解】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权被使用许可人可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是应在使用的商品上表明公司的名称和产地,所以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所以,C项错误。《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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