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

恬恬2019-12-17  14

问题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考点】姓名权【详解】《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冒用他人姓名是典型的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因此A项正确。名誉权的侵犯必须造成被侵权人名誉的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没有这种情形,因此不选B项;C项的信用权法律没有规定;D项,银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显然存在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A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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