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受业主委托,就一批电子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相关招标公告和评标情况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扫描仪招标采购,0675 - 090...

admin2020-12-24  15

问题

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受业主委托,就一批电子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相关招标公告和评标情况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扫描仪招标采购,0675 - 0900JOC05068 。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Sc中端扫描仪、Sc高端扫描仪各20台。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欢迎国内所有有供货能力的厂家、代理商前来投标。


四、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从201 2年6月7日起至201 2年6月30日,每天(节假日除外)


9:00~11: 30,14: 00 ~17: 30(北京时间,下同)。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M市青年路65号新华大厦27 1 5室。


招标文件出售方式:300元/包;售后不退;国内邮购须另加50元人民币。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 1 2年7月1日下午13: 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 1 2年7月1日下午14: 00(北京时间),其后收到的投标文


件恕不接收。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M市青年路65号新华大厦27楼开标厅。


六、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1 2年7月1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M市青年路65号新华大厦27楼开标厅。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联系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


联系地址:M市青年路65号新华大厦27楼,邮政编码:××××××


银行资料:(用于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和支付中标服务费)


户名:某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分行青年路支行


账号:  ×××××××××××××××××××


本次招标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201 2年7月1日下午14:00招标人组织各方现场开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完成了各自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后进行打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完成评标报告工作。汇总完成后,其中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汇总后的结论提出了异议,建议重新核对一下自己的打分结果,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为此,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其评标活动,于是采取了评标委员会举手表决的方式,结果超过2/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重新发放评标表格的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了空白表格,评标委员会重新对该项目进行了比较和评审,推荐了中标候选人,签署了评标报告。


【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评标组织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本案例评标委员会是否正确的履行了其职责?


3.本案例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该怎样处理?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1)本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组织程序存在问题。

(2)理由: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地位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一条规定的理解是错误的。在评标汇总结果出来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某个、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在评标结果汇总后,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讨论是否重新发放表格,也没有权利要求评标委员会就此事进行投票。

2.(1)法律法规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同时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结果的评审是一次性的,即在评标结果出台前,评标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应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最后才能进行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完成评标报告。

(2)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存在问题。

理由:《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评审的做法是一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越权行为。招标人没有权力也不能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最后的汇总结果重新打分,更不能将举手表决作为决定的方式。

3.(1)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其正确的做法应是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以书面方式并在上面签字,进而完成整个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不能也没有权利修改已经完成的评标结论,否则就形成了对已经列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歧视,违背了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

(2)理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规定,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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