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恬恬2019-12-17  23

问题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选项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答案D

解析【考点】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详解】A项违背职业纪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故B项违背职业道德。C项违背,公证员为专职,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能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D项不违背,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9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gFWf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