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某境外公司投资者拟收购境内公司,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下列说法正确

恬恬2019-12-17  31

问题 2016年5月,某境外公司投资者拟收购境内公司,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境外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最近1年价格稳定,股东合法持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可以作为支付手段B:境外公司现任总经理于2014年3月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境外公司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C:境外公司在柜台交易市场上市,最近1年价格稳定,可通过增发股权作为支付手段D:境外公司以某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该股权质押解除工作正在办理中

答案A

解析B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第28条规定,本章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CD两项,第2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③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④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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