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

书海库2019-12-17  16

问题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 张桦1990年以个人财产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二女,其子于1995年病故。张 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二女儿马飞及改嫁儿媳胡芳照料。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 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 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胡芳应作为张桦的(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C.受遗赠人 D.代位继承人

选项

答案A

解析A [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主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本题应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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