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组织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了投标人A、B、C、D、E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投标截止时间后1min,投标人E才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接收了这五份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均符合要求,并组织了开标。
投标人A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投标人E没有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当场宣布E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唱标程序。
唱标过程中,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唱标后,当场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这样仅剩B、C两个人的投标,招标人认为有效投标少于3家,不具有竞争性,否决了所有投标。
问题
1.投标人E的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min送达,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为什么?
2.案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什么?
3.结合案例谈一谈,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B、C、D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4.案例中,投标人E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是否作为废标?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也进行了受理,故应在开标会议当众进行拆封、宣读。但由于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min送达,招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否则招标人就属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条中关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规定。
2.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确认拟开标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受理的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3.均不正确。针对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原则;针对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须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针对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仅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进行唱标即可,而招标人唱标后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
4.法规中,无效投标文件一般指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受理后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通称为废标。所以,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有效,但由于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min送达,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投标人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应当经过初步评审,对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