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

admin2020-12-24  34

问题 共用题干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

选项 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B: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D: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答案AD

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A项正确。甲虽然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但是二人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又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B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甲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D选项正确。


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贩卖毒品,属于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A项正确。乙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取得公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因此B项错误。乙归还30万元公款只是为甲的贪污提供了条件,并不具有为甲提供帮助的意图,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项错误。乙为达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非法目的,送给甲5万元好处费,构成行贿罪。之后乙利用所挪用的公款贩卖毒品,应当另行构成贩卖毒品罪。综上所述,对于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因此正确答案为AD。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甲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成立自首。至于甲投案自首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因此A项错误。甲投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成立立功,B项正确。乙归案后主动交待的行贿,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乙的交待构成坦白而不是自首。但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乙对此交待应当成立自首。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CD。


乙得到巨款以后才告知丙款项的来源,说明丙未参与挪用公款的共谋和实施,因此并不能与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A不正确。丙明知该款为挪用的公款仍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而不是赃物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丙虽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但是并不知道乙将该款用于贩卖毒品,因此,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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