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标

恬恬2019-12-17  27

问题 【背景资料】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c1。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d竣工。 事件2: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2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d。 事件3: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3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4: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1.事件1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事件2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3.事件3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 说明理由。 4.事件4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 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事件1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不合法。 理由: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已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欲变更合同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发包方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事件2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 理由: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的合同虽然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作业班组完成了施工,有权向总承包方讨薪。 3.事件3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不违约。 理由: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总承包方在确认设计变更后14d内不提出设计变更增加款项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施工3个月后才提出设计变更报价,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因此,发包方有权拒绝签认。 4.事件4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以及理由如下: (1)玻璃实际修复费用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本身的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2)临时设施损失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停窝工损失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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