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广元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案

shuhaiku2019-12-17  30

问题 2018年3月15日,广元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17年8月,广元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关联企业甲公司。  (2)2017年10月,广元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并且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管理人决定对该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支付75%货款后,没有正当理由却未支付剩余款项。乙公司决定取回货物。  (3)2017年5月,广元公司提前清偿了债权人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该笔债务于2018年2月15日到期。  (4)广元公司对丁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但广元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行使权利,导致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18年1月24日届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广元公司将设备卖给甲公司的行为,管理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如果撤销,广元公司返还给甲公司的货款,应如何处理?  (2)乙公司是否可以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3)广元公司提前清偿丙公司债务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4)广元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法律保护?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广元公司将设备卖给甲公司的行为,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可以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3分) 『2』乙公司不能取回货物。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3分) 『3』广元公司提前清偿丙公司债务的行为,不能撤销。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分) 『4』广元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债权,并不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法律保护。根据规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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