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shuhaiku2019-12-17  15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选项

答案

解析(1)该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2)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有助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避免先履行方因自己的履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3)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有:①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至清偿期;③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4)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效力表现在,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自己的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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