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企业系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0...

admin2020-12-24  25

问题 某中外合资企业系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2 年至 2016 年境内及来源于 A国、 B 国的所得情况见下表。 A 国所得税税率为 30%(自 2014 年起该国税率下调为 10%)。 2016 年来源于 B国的所得 25000 元中,其中利息 5000 元和特许权使用费 4000 元,当地所得税税率 35%;生产经营所得 16000元,当地所得税税率 30%, A.B 两国税款均已交纳。(该企业境外所得税采用限额抵免法)
单位:元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该中外合资企业 2012 年至 2016 年应在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选项

答案

解析2012 年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100000×15%=15000(元) A 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50000×15%=7500(元) 按照法定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A 国所得实际已在 A 国缴纳税款 15000 元,无需补税。对在境外缴纳的超过我国税法规定的所得税额=15000-7500=7500(元),可在今后 5 年内补扣。 2012 年该中外合资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 15000 元。 2013 年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75000×15%=11250(元) A 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75000×15%=11250(元) A 国所得实际已在 A 国缴纳税款 22500 元,本年无需在境内缴纳所得税。对在境外缴纳的超过我国税法规定的所得税额 22500-11250=11250(元),可以在今后 5 年内补扣。 2013 年该中外合资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 11250 元。 2014 年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125000×15%=18750(元) A 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250000×15%=37500(元) A 国所得实际已在 A 国缴纳税款 25000 元,需要补缴 12500 元,可以补抵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多缴所得税。补抵 2012 年多缴的所得税 7500 元和 2013 年多缴的所得税 11250 元后, 2013 年尚有未抵免的多缴所得税 6250(元),所以本年境外所得无需在境内缴纳所得税。 2014 年该中外合资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 18750 元。 2015 年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5000×15%=750(元) A 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100000×15%=15000(元) A 国所得实际已在 A 国缴纳税款 10000 元,需要补缴 5000 元, 2013 年多缴的所得税 6250 元后, 2013年尚有未抵免的多交所得税 1250(元),所以本年境外所得无需在境内缴纳所得税。 2015 年该中外合资企业应缴纳所得税=750(元) 2016 年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75000×15%=11250(元) A 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75000×15%=11250(元) A 国所得实际已在 A 国缴纳税款 7500 元,需要补缴 3750 元,可以补抵 2013 年多缴的所得税 1250(元), 之后本年需要在境内补缴所得税 2500 元。 B 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25000×15%=3750(元) ——体现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B 国所得实际已在 B 国缴纳税款 7950 元,在我国境内无需补税,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 5 年补抵。 2016 年该中外合资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 13750(11250+2500)元 【解析】 关键点 (1)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统一按照基本税率 25%计算抵免限额;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2)多不退,少要补。 (3)未抵免的境外多缴税款可以用以后 5 年的抵免限额余额补抵。 (4)分国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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