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是: A.甲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题库总管2020-05-20  17

问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是:A.甲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中,县人民政府依法提供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B.乙因不服学校不发毕业证诉其大学一案中,作为被告的学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该学校提供的证据C.丙因不服某教育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起诉该教育局一案中,被告提供的某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公开出示,但该证据涉及个人隐私的D.丁因不服某省旅游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起诉该旅游局,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地震延期提供证据的

选项

答案AB

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A项错误,C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可知,B项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故B项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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