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

tikufree2020-05-20  15

问题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选项

答案A

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由题意可见,2006年的借款已经到期,而2009年的借款尚未到期,据此本题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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