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广州,专门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2017年10月

Loveyou2020-05-20  24

问题 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广州,专门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2017年10月发生如下事项:(1)将自产的服装移送到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含税售价为234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2)将自产的一部分服装作为集体福利发给公司职工,该批服装市场售价3.51万元(含税)。(3)将自产的一部分服装赠送给边远山区,该批服装市场售价23.4万元(含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3)、事项(3)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1)、事项(1)中,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本题是从广州移送到深圳,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甲公司该事项销项税额=234÷(1+17%)×17%=34万元。(2)、事项(2)中,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甲公司该事项销项税额=3.51÷(1+17%)×17%=0.51万元。(3)、事项(3)中,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甲公司该事项销项税额=23.4÷(1+17%)×17%=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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