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

shuhaiku2019-12-17  20

问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选项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公司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债权撤销权的问题。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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