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Loveyou2019-12-17  20

问题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选项 A、瑞典的法律B、法国的法律C、中国的法律D、德国的法律

答案A

解析《仲裁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应适用仲裁地法律,故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瑞典的法律。因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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