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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
天天题库
2020-05-20
11
问题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选项
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两个条文分别为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前者是后履行义务一方的抗辩权,后者是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抗辩权。本题中,相对于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二期房款的交付义务,甲是后履行一方,所以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再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本题中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的义务才是对待给付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非对待给付义务,所以甲也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不具备甲解除合同的条件,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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