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

Loveyou2019-12-17  14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解析【考点】票据保证;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详解】根据《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而本题中,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行为不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保证的形式要求,因此不属于票据保证行为。另外,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本题中,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并不构成票据保证,因此丁不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选项D错误。尽管并不构成票据保证,但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仍然构成民事法律中的保证,并且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丙银行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乙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或者保证人丁追偿。故选项A、C错误。本题中,付款人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选项B正确。【陷阱】本题的关键在于对丁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这一行为的认定,其是否符合票据保证的法定要求。另外,尽管其不具有票据保证的性质,但仍构成民事一般法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也有担保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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