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长春县百货公司和定府县五星公司在康安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百

天天题库2020-05-20  14

问题 2011年10月,长春县百货公司和定府县五星公司在康安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百货公司向五星公司提供一批电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事项,并确认如果发生纠纷由康安县法院管辖。后来,双方经理又口头约定,可以优先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百货公司依约向五星公司提供了电器。然而,五星公司由于投资失误,资金周转的确存在问题,一直拖欠百货公司50万元的货款,百货公司遂向定府县法院起诉。五星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提交管辖权异议,主张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法院以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交异议为由,驳回该异议。后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五星公司只还30万元,尚欠20万元。百货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五星公司的帐户资金所剩无几,根本无法偿清债务,但是发现该公司在本地另有办公用豪华轿车一辆,遂将该车扣押,准备进行拍卖。此时,旗贸公司认为其对该车拥有所有权,因而该车不应当被扣押,于是提出异议。法院执行人员告知旗贸公司执行机构无权解决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与法学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选项

答案

解析本案的民事诉讼法的问题有三个方面:1.管辖和主管。被告提出本案由仲裁机构主管,但由于该仲裁协议是口头达成因而无效。法院的做法也有不妥之处。具体而言,在本案中法院并未以上述理由驳回起诉,而是以未在答辩期内作出为由驳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尽管本案在仲裁协议方面和法院驳回起诉的原因都有错误之处,但是定府县法院仍有管辖权。因为原告起诉至被告所在地,而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而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获得管辖权。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本案依据合同可以由协议管辖地法院管辖,但定府县法院的管辖权也由于当事人应诉而得到了补正。2.执行的根据不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而应当是调解书。因为只有调解书才具有法定的执行力。3.对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认为异议成立的,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等措施,但不得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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