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丙银行

昕玥2019-12-17  34

问题 东方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丙银行借款3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东方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300万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得不到清偿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100万元D.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得不到清偿、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实现。  (1)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200万元;  (2)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20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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