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03年2月10日,某区政府规定:“本区街路两侧的店铺牌匾应当经过行

题库总管2019-12-17  24

问题 (二)2003年2月10日,某区政府规定:“本区街路两侧的店铺牌匾应当经过行政执法局审批。” 2008年2月20日,铰子店老板张某花2100元更换了一块牌匾。同年4月20日,区政府规定: “为了亮化本区街路,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本区33条一、二级公路两侧牌匾2121 个,必须在2008年5月20日之前统一更换为高档霓虹灯做的牌匾,费用由经营者自己负担。” 因为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牌匾,区行政执法局于同年6月2日以张某的牌匾未经审 批为由实施强制拆除(已无法恢复原状),并更换了高档霓虹灯做的牌匾,向张某收取了牌匾费 用3200元。张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张某对区行政执法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则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所作复议决 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复议机关只能是区政府,应维持区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B.复议机关可以是区政府或市行政执法局,应撤销区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C.复议机关可以是市行政执法局,且只能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D.复议机关可以是区政府或市行政执法局,应驳回张某的复议请求

选项

答案B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 议。”据此,复议机关可以是区政府或市行政执法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 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本题中,区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它的职权,并无法律依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被撤销。正确选项应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jQR9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