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增值税税率16%)生产和销

书海库2019-12-17  28

问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增值税税率16%)生产和销售。2018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8万元。(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2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问题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问题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问题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事项(1)需要计算的销项税额=58÷(1+16%)×16%=8(万元)。2.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实行统一核算,而珠海、上海、深圳显然不属于同一县(市),相关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计算的销项税额=250×16%+300×16%=88(万元)。3.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本题中,甲公司购入的健身器材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活动中心),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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