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8日,某市咨询公司程先生前往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咨询,请就下列问题分

Freeti2019-12-17  17

问题 2019年2月18日,某市咨询公司程先生前往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咨询,请就下列问题分别予以解答。(1)甲企业对关联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请问应在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甲企业该投资行为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怎样的税收优惠政策?(2)乙企业法人代表王先生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2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王先生本人控股的B公司,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这种情况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简述理由。(3)丙企业将部分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给个人并签订了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这样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请简述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①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②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王先生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这样的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在深市沪市及新三板交易的股权,主要交易的是上市公司股票,由出让方缴纳1‰的印花税;其他的场外股权交易,不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对于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双方都按0.5‰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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