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

Loveyou2020-05-20  18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体现了在教学中学生具有(  )A.生存的权利B.安全的权利C.人身自由的权利D.受尊重的权利

选项

答案D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jz3M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