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

Loveyou2019-12-17  16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C

解析【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详解】《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据此,在乙公司已濒临破产的情况下,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故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义务,据此乙公司只能拒绝相应履行而不能完全拒绝履行,故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表示已无力履行合同,根据前述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本题中,甲公司负有先履行义务,其无权行使顺序抗辩权,故选项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k1Wf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