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

昕玥2019-12-17  27

问题 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选项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 AC项,《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因此,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那么就意味着,乙的死亡与甲的投毒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由于甲采取了必要的手段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应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 B项,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投毒行为,那么作为既遂结果的标志已经出现,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当选。 D项,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取决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如果介入因素切断了前施害行为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则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虽然非常真诚地希望不要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实施了补救行为,但乙依然因为其先前的施害行为而死,则其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故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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